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建设进程,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博士生国外访学资助项目”、“国际间校际交流项目”、“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资助项目”等由我校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并由国家或学校提供资助的各种研究生出国、出境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各项目有特别规定者依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项目应制定并公示详细的选拨标准、资助内容和实施流程。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要求
第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院在每一项目执行年度及时公布当年度项目实施办法。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资助内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博士生国外访学资助项目
(1)博士生国外访学资助项目是指为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实施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资助我校博士生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修、参与科学研究以及支持博士生参加中、长期国际间学术活动的项目。
(2)派出访学的博士生应已经完成博士阶段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潜力、具有良好的国际沟通能力。
(3)博士生访学期间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国外接收单位应是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接受学科应具有较高水平。
(4)博士生国外访学内容应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国外访学期间需指定一名国外接收单位导师指导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并负责最终的考核工作。
(5)博士生国外访学资助原则为“专家评议、择优资助、专款专用”,实行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级资助方式。
(6)博士生国外访学时间一般上为3-12个月。
第七条 国际间的校际交流项目
(1)国际间的校际交流项目是指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我校在校研究生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进修、学习、实习的各种合作项目。
(2)各院系须在协议签订或修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协议副本至研究生院备案审核,研究生院依据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以审核通过部分为依据,为参加项目研究生办理注册、选课、学分转换、成绩管理、休学和复学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
(1)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用于资助我校研究生赴国外、境外参加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
(2)学校设立专项基金来资助实施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资助项目,每人每次最高资助1万元,资助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和会议注册费等。
(3)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为10天以内。
第三章 选拔与派出
第九条 研究生院设置专门工作岗位负责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出国(境)项目管理档案;对我校参与出国(境)项目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要求组织各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材料评审;项目未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可向申请者本人导师之外熟悉所申请学校、申请专业等情况的有关专家转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应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3个工作日完成并公示结果,评审获得通过者,应及时办理休学(退学)、相关资助证明、协议签订、出境申请、政审及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机票等手续。各项目具体派出流程以项目实施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未获通过者如提出异议,应在项目申请截止至日期前通过书面形式具名向研究生院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员提出。研究生院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将有关材料交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决定。
第四章 效果评估与违约追究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针对各项项目建立评估体系,对我校各项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的总体效益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各项目实施方案、条件要求、导向专业及资助内容等,以保证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学校对出国(境)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研究生在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资助协议书》。
参加国家有关出国(境)项目并签订此类协议者可不签订本协议。
第十五条 对在出国、出境期间表现突出,做出较大成绩者,学校实行奖励机制。由研究生本人在返校后30日内书面向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负责人递交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授予申请者“优秀出国(境)研究生”荣誉称号,同时可进行适当奖励,但奖励费用不得超过资助费用的5%。
第十六条 在出国、出境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出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的研究生,应向学校退还全部资助费用并赔偿协议书规定的违约金。
有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不按时提交或提交项目报告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期限未返回学校报到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研究生,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向违约学生追回已支付资助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完成项目规定任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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