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创新基金”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进医学院博士学科点建设,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工作,促进博士生科研创新精神培养,同时也是为了在管理工作中建立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特设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创新基金”,并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创新基金”管理章程》。
第二条 “博士创新基金”为医学院基金,研究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工作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操作上务求客观、严格、公正,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申报,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及医学院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评审,最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条 基金来源为上海市财政经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行为规范;
2、具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能够申请各类科研项目;
3、在校一、二年级的博士研究生,学习优良;
4、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按学校每年下达的名额,依据条件进行选拔和推荐,研究周期为1~2年。基金项目采取招标制,每年研究项目申请期由学校下发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并经导师推荐、院、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分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课题申请人必须是在读博士研究生,且每位博士生在校期间只能获本基金资助一次。
第七条 凡已列入各级各类研究计划的项目不属于本基金申请范围。
第八条 医学院成立“博士创新基金”评审组,由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和医学院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对年度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前沿性、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议和表决(申请者进行15分钟中、英文的课题答辩,多媒体形式,汇报10分钟,专家提问5分钟),最后报医学院主管院长审定批准。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九条 基金资助重点
1、在疾病防治和诊断中有显著意义的临床应用型研究项目;
2、涉及学科领域前沿构思新颖,技术先进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
第十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款。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必须经导师审核,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申请到的经费总额及该申请年级博士生数核定各培养单位推荐名额数。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和医学院科学技术处派专人负责项目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各培养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院、所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负责经费的拨给和项目的检查、验收、成果鉴定以及鉴定后的成果报奖等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一经批准,各培养单位应在二周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交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合同中学校(甲方)、项目申请人(乙方)、培养单位(丙方)。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项目所在培养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并在人力、物力上支持项目负责人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及财务部门的规定执行,合理使用。如发现使用不当,立即追回或停止用款。
第十五条 在项目中期,医学院科学技术处将组织专家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合格的项目下拨余款,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止拨款并影响到所在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申报名额。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在毕业前必须进行结题并填写结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及成果等报医学院科学技术处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医学院研究生院分院和医学院科学技术处负责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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